問題詳情

102.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未標示其許可字號,違者依動物保護法第 30 條,處新臺幣 1 萬 5000 元以上 7 萬 5000 元以下罰鍰。
(A)O
(B)X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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