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大法官釋字第664 號解釋指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 條第2 款及第42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就經常逃學逃家虞犯少年收容感化教育之規定部分違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此項解釋目的在保障少年的人身自由權
(B)宣告違憲係因違反比例原則
(C)根據「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目前因逃學或逃家而被收容於少年觀護所之少年並不適用該解釋
(D)此後,若有逃學或逃家且有失養失教情形的無依少年,可通知該管地方政府社政單位為安置等福利保護措施。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36959
統計:A(204),B(393),C(2331),D(23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由少年法院處理的少年犯罪事件、少年法院處理事件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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