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甲、乙、丙、丁等 10 人分別共有一筆土地,經協議分割不成,甲遂訴請法院裁判分割,經法院判決變價分割確定,甲隨即聲請法院拍賣該土地。然丙之應有部分在訴訟前即已為 A 設定抵押權,擔保丙對 A 之債務。由於該土地經拍賣後賣得之價金,就丙應受分配之金額,已不足清償執行費用與優先債權,共有人丙遂主張拍賣已無實益,請求撤銷拍賣,是否有理?(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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