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依所得稅法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者,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多久期間內申請變更?
(A)三個月
(B)六個月
(C)八個月
(D)十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內容推薦

內容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