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甲先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對營業所設於桃園市桃園區之乙公司提起返還消費借貸款之訴訟事件(下稱 A 訴訟事件),其後又以其具公司法第 245 條第 1 項之乙公司股東資格,於同一法院提起請求法院選派乙公司檢查人之非訟事件(下稱 B 非訟事件)。嗣甲於上開事件均向受理之臺北地院聲請裁定移送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惟均遭受理之臺北地院裁定駁回。請問:甲對臺北地院分別所為之 A 訴訟事件及 B 非訟事件之裁定,能否提起抗告?理由為何?請詳予說明。(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2069
統計:A(6),B(2),C(1),D(18),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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