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甲受僱於員工50 人、設籍於臺北市之電腦公司,同公司之乙因愛慕甲,不斷以簡訊攻勢表達心意,並好幾次在下班後跟蹤甲回家,造成甲心理上極大之壓力與困擾。若甲向其主管反應乙之騷擾行為,主管僅回應:「看不出來乙是這樣的人」,而未為進一步之處理,下列何者不是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規定?
(A)甲可向臺北市政府提出申訴
(B)甲若因此受有損害,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C)若甲提出申訴,主管機關可對該電腦公司處以停業之處分
(D)該主管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措施,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31358
統計:A(250),B(227),C(4348),D(40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通常保護令的內容、工作平等法12條規定、性別公作平等法

內容推薦

內容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