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關於行政程序法第33條公務員申請迴避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申請迴避僅需舉其原因與事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並應為相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對於該事件不得提出意見書
(B)不服行政機關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C)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在其所屬機關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決定前,應停止行政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之處置
(D)公務員有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30986
統計:A(59),B(2),C(8),D(2),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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