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原告甲居住於臺北,將其所有位於新竹之房屋借與被告乙使用,後因乙不當使用房屋,甲請求返還系爭房屋而遭到乙拒絕,甲乃根據物上請求權,訴請法院就上述訴訟標的,判令乙返還系爭房屋。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此案應由臺北地院管轄
(B)此案應由新竹地院管轄
(C)若此案於臺北地院起訴,並上訴至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應以管轄錯誤為理由廢棄原判決
(D)本件為專屬管轄,故無從發生應訴管轄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1),B(0),C(0),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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