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1921年《大熊號案》(The Bear Case)中,確認公務船舶在公海對非本國籍船舶執法的法律效果,何者屬之?
(A) 在公海上應由船旗國的公務船舶實施登檢,所有他國公務船舶的登檢行為均屬違法
(B) 公務船舶在公海上無法律基礎的登檢行為,是對船旗國主權的侵害,應負損失賠償責任
(C) 公務船舶在公海上登檢外國籍船舶時,當受檢船舶不配合而使用武力或強制力,均屬合法
(D) 公務船舶在公海上對無國籍船舶的執法行為,經警告程序而使用武力,均屬合法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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