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多年前在戊(住所在臺中市)所有的 L 地(座落於南投縣)上建造的 H 屋,死後由子乙、丙(住所均在臺中市)及女丁(住所在高雄市)三人共同繼承。不久後,戊分別向乙、丙要求拆屋還地遭拒,遂以乙、丙二人為共同被告,向臺中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共同被告乙、丙拆除 H 屋,並將原告戊所有的 L 地返還予原告。戊的起訴有無不合法之處?(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84116
統計:A(84),B(1368),C(476),D(11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273、提起再審事由、抗告、再抗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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