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 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 1 項中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該規定在性質上係刑法何罪之特別規定?
(A)竊盜罪
(B)搶奪罪
(C)背信罪
(D)強盜罪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67701
統計:A(151),B(36),C(6142),D(1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法條競合、強奪?強盜?、責任條件之輕重

內容推薦

內容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