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設主管機關對於違反建築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未經取得拆除執照即擅自拆除建築物之違規行為人,除依同法第 86 條第 3 款規定裁處罰鍰外,並勒令停止拆除補辦拆除執照手續。其後,除該違規拆除行為已經停止外,違規行為人未及繳納罰鍰及履行補辦拆除執照手續即已死亡。試問:主管機關得否命該違規行為人之繼承人,繳納上開罰鍰或補辦上開拆除執照手續?(25 分)  參考條文 建築法 第 25 條第 1 項前段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第 86 條違反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依左列規定,分別處罰: 一、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二、擅自使用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補辦手續;其有第五十八條情事之一者,並得封閉其建築物,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之。 三、擅自拆除者,處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拆除補辦手續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96104
統計:A(14),B(0),C(2),D(138),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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