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審計法於民國 61 年修正時,增列「考核財務效能」之規定,其目的,不在:
(A)因應當時經濟之發展
(B)讓審計機關可以做績效審計
(C)因應採購法之修正,不再做事前審計
(D)讓綜合審計成為可能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38889
統計:A(3),B(3),C(23),D(6),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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