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一位30歲男性,重大車禍送入急診,經過CPR搶救並置入氣管內管後,生命徵象穩定,經兩位專科醫師鑑定為不可逆的腦部損傷及昏迷。個案太太表示先生曾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不願CPR、插管和給予急救藥物,並標註在健保卡內。家屬希望依據「病人自主權利法」撤除氣管內管與呼吸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已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故應尊重他的意願,移除氣管內管與呼吸器
(B) 根據「病人自主權利法」,已有兩位專科醫師鑑定個案為不可逆的腦部損傷,故可依預立的同意書,撤除氣管內管與呼吸器
(C) 由於不是患有末期疾病,故不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無法根據之前簽署的文件拒絕CPR、氣管內管和急救藥物使用
(D) 根據「病人自主權利法」個案符合不可逆的昏迷標準,故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標準,醫療團隊應依個案所簽署的「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內容給予照護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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