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為提供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參與工作之誘因,依據社會救助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其依社會救助而參與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就業而增加收入,得免計入家庭總收入,期間為多久?
(A)最長以一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
(B)最長以二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
(C)最長以三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
(D)最長以四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25768
統計:A(67),B(48),C(307),D(1),E(0)

內容推薦

內容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