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於民國 88 年間因經營珠寶批發而與乙相識,成為男女朋友後自 92 年間起共同經營珠寶店,於 94 年間同居生下一子丙,為辦理其出生登記,甲、乙於 97 年 9 月 10日辦妥結婚登記。自 100 年 7 月初起,甲、乙經常就離婚及分配房屋問題發生爭執,甲乃於 100 年 10 月 14 日雙方爭吵後簽立字據約明:「我甲今天答應 A 屋給與乙,店裏些許貨歸給甲,至於小孩歸乙,以後要看小孩,或載小孩出來玩,不可以不給看」,甲、乙均在字據上簽名,未辦理離婚登記。後來乙主張甲、乙未舉行結婚之公開儀式,甲填寫結婚證書亦有不實,於 102 年 10 月 16 日起訴確認婚姻無效,乙於 102 年 11 月間提出離婚協議書,甲並未簽名。試問:
⑴乙請求甲將 A 屋移轉登記給乙,有無理由?(3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48155
統計:A(811),B(100),C(36),D(137),E(0)

內容推薦

內容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