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有關公文書寫之敘述,何者有誤?
(A)當案情必須就事實、來源或理由,作較詳細之敘述,無法於「主旨」內容納時,用「說明」段來說明之
(B)向受文者提出之具體要求無法在「主旨」內簡述時,用「說明」段列舉
(C)「辦法」若分項條列內容過於煩雜、或含有表格型態時,應編列為附件
(D)「主旨」、「說明」、「辦法」三段,得靈活運用,可用一段完成者,不必勉強湊成二段、三段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79347
統計:A(73),B(883),C(97),D(79),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其他公文:其他因辦理公務需要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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