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依序回答下列問題:
⑴下列內容摘錄於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書-刑事類:「……『審計準則公報第 51 號-查核規劃及執行之重大性』,此審計上之重大性之判斷準據,或可作為法院判斷之參考依據:『審計準則公報第 51 號-查核規劃及執行之重大性』第 2 條:1.如不實表達(包含遺漏)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然關於其中所稱不實表達之金額或性質在如何程度下具有重大性,仍委諸於查核人員之專業判斷(第 51 號第 2 條、第 4 條)。另『審計準則公報第 52 號-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不實表達之評估』中亦規定:查核人員應決定未更正不實表達(個別金額或彙總數)是否重大。查核人員作此決定時,應考量下列事項:1.經考量特定交易類別、科目餘額或揭露事項及財務報表整體後,不實表達之金額大小及性質。……亦得作為判斷之參考。……」請問:何謂「執行重大性」(Performance materiality)與「不實表達」(Misstatements)?(1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72347
統計:A(118),B(37),C(78),D(8193),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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