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應製作處分書送達於受處分人。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海關處分者:
(A)得於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算 30 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
(B)海關應於接到復查申請書之翌日起算 1 個月內為復查決定,並作成復查決定書;必要時,得予延 長,並通知受處分人或利害關係人。延長以 1 次為限,最長不得逾 2 個月
(C)復查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之翌日起算 7 日內送達受處分人
(D)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應退還稅款者,海關應於確定之翌日起算 15 日內,予以退還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內容推薦

內容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