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行合議審判案件,受命法官於行準備程序時,因被告為有罪之陳述,未經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即自為審判長進行調查證據,進行言詞辯論,定期宣判。關於本案判決之適法性,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行合議審判案件,受命法官逕自指定審判期日,自為審判長進行言詞辯論,定期宣判,其法院之組織及所踐行之審判程序,均非適法
(B)行合議審判案件,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時,因被告為有罪陳述,自得逕行變更準備程序為審判期日,進行獨任審判,判決並不違法
(C)行合議審判案件,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時,因被告為有罪陳述,自得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但仍應進行合議審判,受命法官獨任判決,屬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D)行合議審判案件,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時,因被告為有罪陳述,遂自為審判長進行言詞辯論,係審判程序違法,但其改行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判,關於法院之組織部分並不違法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0),B(0),C(1),D(0),E(0)

內容推薦

內容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