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與乙協議離婚,雙方同意由甲擔任其子女丙、丁之親權行使人,並共同負擔丙、丁之扶養費用,但是離婚十年來乙從未支付丙、丁之扶養費,甲以乙不當得利為理由,向法院請求乙支付扶養丙、丁十年應負擔之扶養費,乙主張並無不當得利,且扶養費之請求權應為一年,故甲僅得請求最近一年之扶養費。請問:甲是否得依據不當得利規定,請求乙支付丙、丁之扶養費?消滅時效是否為一年?(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73946
統計:A(912),B(51),C(87),D(36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自認與認諾、辯論主義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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