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 甲持命丙給付金錢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就登記為丙所有之 A 房地,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於107 年 5 月 1 日下午送達囑託查封登記函予地政機關。丙、丁於當日晚間就 A 房地訂立租期 3 年之租約,法院於同年月 15 日完成查封揭示後,丙之另一金錢債權人乙就同房地聲請強制執行,法院併案執行。3 個月後,甲、乙聲請法院定拍賣條件進行拍賣。關於得主張丙、丁間之租約違反查封效力而無效之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丁均不得主張
(B)甲得主張,其他人不得主張
(C)甲、乙得主張,其他人不得主張
(D)丙、丁得主張,其他人不得主張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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