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4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保險人受理契約轉換之申請,應訂定契約轉換及紛爭調處辦法並公告之;如有收取契約轉換費用者,保險人
(A)於受理轉換申請時,應事先告知要保人
(B)以公告方式通知要保人
(C)應於十日內通知要保人
(D)應以不低於六十日之期間內通知要保人。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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