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6 年 5 月 24 日司法院公布釋字第 748 號解釋,解釋「《民法》第 4 編親屬第 2 章婚姻規定,為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 7 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因此相關法律的修正或制定受到關注。下列對於憲法的特性與效力何者正確?
(A)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是因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依法提出聲請,由最高法院法官解釋
(B)若想進行《民法》修正,應經立法委員提案後,交由公民複決,此乃憲法的穩定性
(C)司法院作出此解釋後,大法官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因為憲法的原則性
(D)《民法》第 4 編親屬第 2 章婚姻規定與憲法牴觸者,無效,彰顯憲法的最高性。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內容推薦

內容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