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6.依教師法第17條之規定,下列何者非為教師應負之義務?
(A)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B)依有關法令參與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C)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D)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57502
統計:A(520),B(801),C(182),D(469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教育行政歷程】、教師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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