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處理中央及地方機關採購之廠商申訴及機關與廠商間之履約爭議調解,分別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置委員至多:
(A)20人。
(B)25人。
(C)30人。
(D)35人。
(A)20人。
(B)25人。
(C)30人。
(D)35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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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法人接受補助辦理藝文採購,採購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臺中市政府補助30萬元,內政部補助70萬元,且由臺中市政府及內政部共同辦理監督,廠商就此採購案申訴時,應向下列何一個採購申訴審議
- 機關申請調解,廠商不同意調解時,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如何處理?(A)不受理。(B)駁回。(C)視同未提出申請。(D)請其撤回。
- 目前臺東縣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對於臺東縣政府所屬之機關、學校辦理之採購如發生爭議,臺東縣政府得如何處理?(A)委請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處理。 (B)委請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所設之
- 廠商或機關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履約爭議調解時,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億元以上者,應繳納調解費:(A)10萬元。 (B)20萬元。(C)35萬元。 (D)100萬元。
- 採購申訴事件之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事件,有為一切申訴行為之權。但下列何事項,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A)撰寫申訴書。(B)撤回申訴。 (C)出席預審會議。 (D)代收審議判斷書。
- 機關辦理採購,下列何者為非?(A)申訴事件,在為實體審查前,應先繳納審議費用。(B)關於招標文件之申訴事件,未投標之廠商亦得提出。(C)申訴事件,應先為實體審查,其無不受理之情形者,再為程序審查
- 廠商與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產生採購履約爭議時,得向:(A)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B)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C)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D)行政
- 下列何者非採購調解事件應不予受理之事由:(A)當事人不適格。(B)已提起仲裁、申請調解或民事訴訟。(C)他造當事人拒絕繳納調解費。(D)非屬政府採購事件。
- 就採購履約爭議調解,下列何者為正確?(A)調解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B)調解過程中,採購程序應暫停。(C)機關得拒絕廠商申請之調解。(D)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請求參加調解程序時,機關不
- 申訴廠商於第1次預審會議期日前撤回採購申訴者,所繳審議費?(A)不予退還。(B)無息退還二分之一。 (C)無息退還三分之一。 (D)無息退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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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就調解事件進行程序審查時,如發現該調解案件為共同投標但未共同具名申請調解,應:(A)不予受理。 (B)駁回。(C)命其補正。(D)退件。
-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多少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A)四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二分之一。 (D)三分之二。
- 政府採購之調解應自收受調解申請書之次日起多久期間內完成調解程序。但經雙方同意延長者,得延長之?(A)4個月。(B)3個月。(C)2個月。(D)6個月。
- 對於政府採購,下列何者敘述為不正確?(A)採購申訴得僅就書面審議。(B)申訴提出後,廠商得於審議判斷送達前撤回。 (C)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D)廠商對於驗收爭議得提出異議、申訴。
- 依政府採購法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書性質:(A)視同訴願決定。(B)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C)不具強制執行名義。 (D)視同法院判決。
- 機關與廠商因採購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A)申訴。(B)仲裁。(C)調解。(D)訴訟。
-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101條之申訴案,廠商不服申訴審議判斷之結果者,得於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A)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B)所轄之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C)所轄之高等法院提起民
- 廠商對於招標文件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規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之門檻為:(A)公告金額以上。(B)查核金額以上。(C)不論金額大小。(D)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
- 政府採購申訴案件經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廠商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A)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B)所失利益。(C)押標金。 (D)另行訴訟之費用。
-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之人數依法為?(A)5人至17人。(B)7人至35人。(C)沒有明文規定。(D)以上皆是
- 依法不得設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機關為:(A)中央主管機關。(B)直轄市政府。(C)縣(市)政府。(D)行政院。
- 政府採購申訴案件每一案件之收費(新臺幣)為? (A)5萬元。(B)3萬元。(C)依個案認定。(D)不用收費。
- 廠商於等標期內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如仍不服該異議處理結果,應於接獲招標機關異議處理結果幾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A)15天。(B)20天。(C)10天。(D)沒有限制。
- 有關政府採購之申訴,下列何者為非? (A)自收受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15日內提出。 (B)應具申訴書,並由申訴廠商簽名或蓋章。(C)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D)申訴之提起,以申訴廠商寄出
- 政府採購之申訴,招標機關應自收受廠商異議之次日起幾日內為適當之處理?(A)10日。(B)15日。(C)20日。(D)1個月。
- 政府採購履約爭議調解程序,不適用廠商與機關何種爭議(下列何者為非):(A)招標、審標、決標。 (B)履約。(C)驗收。(D)保固。
- 廠商與機關之間因採購履約產生爭議,得選用下列何種方式解決爭議?(A)訴訟。(B)仲裁。(C)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D)以上皆是
- 採購申訴審議判斷之效力? (A)視同確定判決。(B)視同訴願決定。(C)視同仲裁判斷。 (D)視同調解成立書。
- 廠商誤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外之機關申訴者,收受申訴書之機關應於收受之次日起幾日內將申訴書移送於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並通知申訴廠商?(A)5日。(B)7日。(C)3日。(D)10日。
- 依政府採購法,下列何者有誤:(A)調解事件應自收受調解申請書之次日起4個月內完成調解程序。但經雙方同意延長者,得延長之。(B)對於政府採購法第102條規定之異議處理結果不服者,應申請調解。(C
- 依政府採購法,下列何者有誤?(A)調解案之他造當事人應自收受調解申請書副本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陳述意見,並副知申請人。(B)調解,以公開為原則。 (C)就調解事件有法律
- 依政府採購法,下列何者正確:(A)異議逾越法定期間者,應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B)異議逾越法定期間者,仍得予受理。(C)廠商誤向非管轄之機關提出異議者,該收文機關亦得就廠商之
- 依政府採購法,下列何者有誤:(A)廠商提出申訴時,應繳納審議費,每一申訴事件為新臺幣3萬元。 (B)招標機關自行依申訴廠商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其處理結果者,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作成申訴不受理之決
- 廠商請求機關展延工期,調解費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該廠商於第1次調解期日前來文撤回調解,應退還調解費多少元? (A)0元。(B)5萬元。(C)9萬5,000元。(D)10萬元。
- 廠商申請調解,已繳納調解費新臺幣(下同)10萬元,於通知調解期日後始發現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事,應退還調解費多少元?(A)0元。(B)5萬元。(C)9萬5,000元。(D)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