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2. 為實踐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守護兒少健全成長。2019年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去除少年虞犯身分標籤,以「曝險少年」取代過往的「虞犯少年」,並將移送少年法院之事由,由原本的7項改為3項。且自2020 年6月19日起,7~12歲兒童觸法將回歸教育及輔導機制處理不再移送少年法庭。請問下列何者不是作為辨識曝險少年的行為徵兆?
(A)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B)經常逃學或逃家之少年,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C)有施用毒品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D)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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