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56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之事由?
(A)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者
(B)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者
(C)登記申請書記載事項,或關於登記原因之事項,與登記簿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其不符之原因者
(D)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14373
統計:A(299),B(3),C(6),D(18),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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