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甲男以捕魚為業,民國 93 年 3 月 29 日與乙女結婚,未為結婚登記。同年 8 月 23日甲出海捕魚,因遭遇颱風而失蹤。乙女驚聞噩耗,終日以淚洗面。乙婚前男友丙見狀,乃經常探訪安慰乙女,兩人舊情終告復燃。94 年 10 月 31 日乙生下一女丁,丙乃將丁登記於自己之戶籍內並隨丙姓。今年 4 月 1 日甲失蹤歸來,堅稱丁係其婚生子女。由於乙未曾對甲為死亡宣告,甲之主張是否有理?乙、丙、丁可為如何主張?(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06591
統計:A(258),B(371),C(1491),D(118),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號誌 單位、ITS (ATMS) 與、平均等待時間為班距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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