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中華民國憲法》第16條表示:「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但憲法中卻沒有寫明人民應如何行使這些權利。而這些權利,就由立法院制定《請願法》、《訴願法》和《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加以規範。請問上述這種擴充憲法文義的方式,應屬何種「憲法變遷」的途徑? 
(A)憲政慣例 
(B)法令補充 
(C)憲法解釋 
(D)修改憲法。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5
統計:A(1),B(108),C(16),D(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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