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五、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為一金融機構,A 公司擬取得 B 上市證券公司(下稱B 公司)之經營權,A 公司乃與 B 公司若干重要大股東甲、乙、丙接觸,接觸過程中,甲、乙、丙表示有意願出售其手中所持有之 B 公司股票,甲、乙、丙三人共持有約占 B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21%之股份,A 公司乃與甲、乙、丙三人私下達成協議,擬於一個月內購買甲、乙、丙所持有之 B 公司之全部股權,以便其併購計畫之進行與提高併購成功之可能性。其後,A 公司董事會達成對 B 公司股權進行公開收購之決議,並宣布以每股新臺幣 16 元之價格,公開收購 B 公司已發行流通在外 40%之股權,預計於 50 日內完成公開收購。請分析並回答下列問題:
⑴檢察官乃以 A 公司與甲、乙、丙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強制公開收購」之規定予以起訴,被告則主張 A 公司與甲、乙、丙三人僅達成股份移轉之協議,尚未辦理背書與交付之交割行為,A 公司尚未「取得」B 公司股票,應尚未構成犯罪行為。請從證券交易法之角度分析被告上述之抗辯是否有理由?(20 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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