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甲 1 就教於律師表示:父親丙有親生子女甲 甲 甲 3,丙生前從未提及其另有收養乙一事。惟在丙過世後,乙出面向甲 甲 2 及甲 3 表明,丙曾收養乙,並經法院予以認可,乙亦為丙之合法繼承人云云。甲 1 及甲 2 均認為丙不可能收養乙,收養應具有無效之事由,但甲 3 則不欲爭執此事。問:(25 分)
⑴如果您是甲 1 之律師,應如何提起訴訟?列何人為原告及被告?如何為訴之聲明?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36232
統計:A(10),B(301),C(345),D(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考銓-應考資格、公務人員考試法§2

內容推薦

內容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