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A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為食品業者,因看到國家政策支持生技業之發展且給予減稅和補助之優惠,故轉型為生技產業,且 A 公司為強化董事會專業經營能力,故擬引進具有生技專業的獨立董事,可惜因該產業之人才害怕董事責任風險過高,一直都未能找到合適人才,其後該公司於召開股東會時,修改章程規定將獨立董事的責任改為僅就重大過失才負責,並選出甲、乙二位獨立董事及丙、丁、戊三位董事,次年於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會看好營養食品之前景,故決議與 B 公司合作,但 B 公司於產業界的名聲並不是很好,與該公司合作有一定之風險,不過董事會在僅看過非專業的市場趨勢分析報告後,並經極短暫之討論,便決議強化 A 公司和 B 公司合作並擴大業務往來範圍,事後果然造成了 A 公司 10 億元重大損失,A公司股東己認為,A 公司的重大損失造成股價大跌,使得股東己也受到損害。試問:股東己得否依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向所有董事與 A 公司要求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20 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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