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7 條規定,關於區分所有權人表決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親屬代理出席
(B)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C)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D)承租人亦得受託代理區分所有權人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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