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甲簽發本票一紙與乙,其上記載到期日為民國 102 年 2 月 30 日,乙隨即背書轉讓丙,丙於同年 3 月2 日提示未獲付款,丙乃訴請甲、乙連帶給付票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票到期日為曆法上不存在之日期,應將到期日解為發票日,丙之提示合法
(B)本票到期日為曆法上不存在之日期,應解為該月末日為到期日,丙之提示合法
(C)因到期日必為可能之日期,曆法上不存在者,乃不可能提示與付款,該本票欠缺應記載事項應屬無效
(D)曆法上所無之到期日,應解為該月末日為到期日,丙之提示逾期對乙喪失追索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內容推薦

內容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