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1. 決標公告及無法決標公告均應自決標日後30日內刊登公告。
(A)O
(B)X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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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標公告後,發現已上傳之招標文件錯誤,利用文件上傳功能修正文件,得免刊登更正招標公告。(A)O(B)X
- 新增非複數決標之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第2次及以後招標公告時,機關應先傳輸前一次之無法決標公告始得新增第2次及以後招標公告。(A)O(B)X
- 以單價決標者,決標公告之底價及決標金額應將單價乘以預估需求數量。以百分比或折扣數決標者,則無需換算成決標金額。(A)O(B)X
- 機關如允許廠商以電子化方式辦理領標,應在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A)O(B)X
- 機關電子招標文件收費應與書面文件發售費用一致。(A)O(B)X
- 機關如允許廠商以電子投標者,得辦理電子開標及電子決標。(A)O(B)X
- 機關以電子化方式辦理採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故不可規定廠商電子投標使用之檔案格式。(A)O(B)X
- 辦理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採購案件,應於政府採購公報刊登公告。(A)O(B)X
- 政府採購公報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行。(A)O(B)X
- 政府採購公報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授權民間報業發行。(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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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我國締結之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GPA)之採購案件都必須經過採購預告。(A)O(B)X
- 以轉售為目的之採購,其決標金額涉及商業機密,機關無需傳輸決標公告。(A)O(B)X
- 以轉售為目的之採購,其決標金額涉及商業機密依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不公告決標金額,但應附記不公告之理由。(A)O(B)X
- 取消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無法決標之公告,其登載事項,準用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無法決標之公告應登載事項。(A)O(B)X
- 機關欲使用GCA或XCA憑證IC智慧卡進行電子採購作業時,須至電子採購網辦理開卡才可使用。(A)O(B)X
- 電子投標文件中含有掃描文件者,機關應通知廠商提出書面文件供查驗。(A)O(B)X
- 機關利用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發給、發售或公開閱覽,應另備書面文件。(A)O(B)X
- 機關及廠商辦理電子採購,應向主管機關指定之憑證機構申請憑證。(A)O(B)X
- 機關提供電子招標文件,得向廠商收取必要之成本費用,其金額由政府採購法之主管機關定之。其另有書面文件者,電子招標文件不得高於書面文件發售費用。(A)O(B)X
- 機關提供電子招標文件,得向廠商收取必要之成本費用,其金額由招標機關定之。其另有書面文件者,電子招標文件不得高於書面文件發售費用。(A)O(B)X
- 採複數決標之方式,其每一次決標及不同標的或底價之項目,刊登於最後一次決標公告。(A)O(B)X
-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辦理限制性招標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招標前應報經主管機關認定。(B)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招標前無需報經主管機關認定。(C)未達公告金
- 52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如有就該評選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者,應請假迴避。(A)O (B)X
- 53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如有就該評選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者,應即辭職或解聘,不得辦理評選。(A)O (B)X
- 54 機關辦理評選,如係因評選委員辭職或解聘後之委員總額未達採購法第94條第1項關於人數之規定時,得免另行遴選委員補足之。(A)O (B)X
- 55 機關辦理評選,如評選委員辭職或解聘後其委員總額不符合採購法第94條第1項關於人數之規定時,應另行遴選委員補足之。(A)O (B)X
- 56 中央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委託資訊服務,其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以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 57 中央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委託資訊服務,其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以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 58 最後一次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如未能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成,得於徵得全體出席委員同意,於紀錄作成時再函送各評選委員。(A)O (B)X
- 59 最後一次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應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成並予確認。(A)O (B)X
- 60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應於會議中提出,由召集人提交委員會討論是否納入會議紀錄。(A)O (B)X
- 61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以備查考。採購評選委員會不得拒絕。(A)O (B)X
- 62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委員,如經受評選之廠商以書面向機關提出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情形者,機關應令該委員辭職或予以解聘。(A)O (B)X
- 63 如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有足使受評選之廠商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之情形,經受評選之廠商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機關提出,經採購評選委員會作成決定者,應即辭職或解聘,不得辦理評選。(A)O (B)X
- 64 機關辦理評選,其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或未獲選之廠商,不必敘明其原因。(A)O (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