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公務出國委由旅行社代辦,如以機關名義辦理,無論機票及膳宿等項目係全部或部分委託代辦,均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第2條
(A)O
(B)X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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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公營事業徵求經銷商之行為,其契約約定性質,如係以賣斷方式銷售予經銷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條(A)O(B)X
- 36 機關接受法人30萬元補助辦理設施維護,其以補助金額辦理之採購,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第3條(A)O(B)X
- 45 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應依採購法規定選定補助對象。 第4條(A)O(B)X
- 8 公務出國委由旅行社代辦,以機關名義辦理,但僅就機票項委託代辦,因機票上為個人姓名,故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第2條(A)O(B)X
- 17 機關為外交或投資等事件,其委託中間人辦理相關事項,而有給付報酬或具對價關係者,除行政程序法第16條所定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辦理者外,屬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採購,適用該法之規定。第2條(A)
- 26 公營事業徵求經銷商之行為,其契約約定內容,如具一定事務之委託處理,且約定其對價,屬採購法第2條所稱勞務之委任,應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條(A)O(B)X
- 35 機關接受法人30萬元補助辦理設施維護,其以補助金額辦理之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第3條(A)O(B)X
- 44 採購法第4條所稱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包括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獎助、捐助或以其他類似方式動支機關經費辦理之採購。第4條(A)O(B)X
- 7 機關委託金融機構代收款、辦理薪資轉帳,其有支付手續費或具有對價者,適用採購法。第2條(A)O(B)X
- 16 機關間請求協助事項,屬勞務之委任,不論是否涉及公權力行使,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第2條(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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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政府機關接受民間捐款辦理採購,未動支機關經費,不適用採購法。第3條(A)O(B)X
- 28 地方機關以中央機關補助款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不適用採購法之規定。第3條(A)O(B)X
- 19 機關為規費法第9條所定繳費義務人者,其依規費法繳納規費,使用其他機關學校設施、設備及場所,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第2條(A)O(B)X
- 10 機關辦理標售資源回收物品,適用採購法。 第2條(A)O(B)X
- 47 採購法第4條規定之「補助金額」,係以個別採購案認定。故除補助機關另有約定外,只要個別採購案動支政府補助款之金額未達公告金額,即不適用採購法。第4條(A)O(B)X
- 38 政府機關接受民間捐款辦理採購,未動支機關經費,仍適用採購法。第3條(A)O(B)X
- 29 地方機關以中央機關補助款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仍應適用採購法之規定。第3條(A)O(B)X
- 20 機關委託其員工消費合作社銷售報名簡章,該委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第2條(A)O(B)X
- 11 機關辦理標售資源回收物品,不適用採購法。 第2條(A)O(B)X
- 48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適用政府採購法者,第4條所定補助金額,於2以上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同一採購者,以其補助總金額計算之。受補助者應通知各補助機關,並由各補助機關之上級機關共同或指
- 39 公務出國由機關人員自理,機關不代覓旅行社,並依國外出差旅費規則報支差旅費者,因係公款支付,故其旅行社之選定仍有政府採購法之適用。第3條(A)O(B)X
- 30 以機關名義辦理採購,如未使用機關預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第3條(A)O(B)X
- 21 各機關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報名簡章、申請書及標誌等出售,屬勞務之委任,屬政府採購法第2條規定範圍內,應依該法規定辦理。第2條(A)O(B)X
- 12 機關非以人事經費僱用自然人為非正式編制臨時人員,雖比照人事法規進用程序辦理,且訂有管理、考核規定者,仍應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條(A)O(B)X
- 49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適用採購法者,第4條所定補助金額,於2以上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同一採購者,以其補助總金額計算之。受補助者應通知各補助機關,並由各補助機關共同或指定代表機關辦理
- 40 自然人接受機關補助,其辦理採購仍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第4條(A)O(B)X
- 31 以機關名義辦理採購,縱未使用機關預算,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第3條(A)O(B)X
- 22 機關承租辦公廳舍,屬租賃服務之勞務採購。 第2條(A)O(B)X
- 50 機關對團體之演出,其演出經費如係以補助名義辦理,則補助對象之選定,適用政府採購法。第4條(A)O(B)X
- 41 接受機關補助者之身分為自然人時,其辦理採購不適用採購法之規定。第4條(A)O(B)X
- 32 機關以代收代付款方式辦理之採購,因非使用機關預算,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第3條(A)O(B)X
- 51 採購法第4條所定補助金額,於二以上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同一採購者,以其補助總金額計算之,並由補助金額最高之機關辦理監督。第4條(A)O(B)X
- 42 採購法第4條規定之「補助金額」,係以個別採購案認定。故除補助機關另有約定外,只要個別採購案動支政府補助款之金額達公告金額以上,即適用政府採購法。第4條(A)O(B)X
- 52 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達採購法第4條規定者,受補助者於辦理比價、議價時,應受補助機關監督,但辦理公開招標之開標,則不受該機關監督。第4條(A)O(B)X
- 53 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代辦採購之法人、團體不得為該採購之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但其關係企業法無禁止其擔任分包廠商。第5條(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