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甲因其子 X 結婚添購新房 A,請乙為該房屋進行裝潢,甲告訴乙,X 之結婚日為民國 99 年 10 月 5日,裝潢工作務必要在 9 月 30 日以前完成,裝潢工作預計至少要有 10 個工作天,但由於乙所接工程甚多,至 9 月 20 日乙仍未開始進行 A 屋之裝潢工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案 A 屋之裝潢屬僱傭契約
(B)甲在本案中,可不須先行向乙催告而逕行解除契約
(C)甲不得對乙解除契約,只能請求減少報酬或損害賠償
(D)本案若甲解除契約,只能請求不當得利之返還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92593
統計:A(3),B(32),C(5),D(6),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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