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0. 依私立學校法第 62 條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捐款, 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在不超過下列綜合所得總額(個人)或所得總額(營利事業)之比例內,可作 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A)有指定學校:個人 50%;營利事業 25%
(B)有指定學校:個人 20%;營利事業 10%
(C)未指定學校:個人 50%;營利事業 25%
(D)未指定學校:個人 20%;營利事業 10%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17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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