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公務員 A 之配偶 B 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起訴,並經地方法院分案由甲法官審理。稍後,公務員 A 因同貪污事由亦經起訴,並經地方法院分案由乙法官審理。考量「訴訟經濟」等理由,將乙法官之案件併由甲法官一起審理,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事務管轄
(B)牽連管轄
(C)指定管轄
(D)移轉管轄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95737
統計:A(130),B(1344),C(78),D(136),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第102條、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施行 、第 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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