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審計法賦予審計機關對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職權,審計法為使審計人員順利執行該項職權,除在其第 36 條規定「各機關或各種基金,應依會計法及會計制度之規定,編製會計報告連同相關資訊檔案,依限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並得通知其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請問除此之外,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審計法又賦予審計人員何種權力,以讓他(她)們能夠順利的執行審計工作(暫不考慮審計結果之處理)?(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71569
統計:A(38),B(70),C(89),D(93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結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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