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乙、丙三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均等。丙擅自在 A 地上興建 B 屋,嗣丙因急需融資,未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即逕將其 A 地之應有部分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丁銀行。後遭法院拍賣其應有部分,由戊拍得。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⑴甲、乙主張丙逕將其 A 地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丁之行為無效,是否有理由?(1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56831
統計:A(277),B(9),C(17),D(42),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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