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乙締結以新臺幣20萬元價金買賣甲所有中古車,當場甲先交付該車予乙,乙則支付二分之一價金,雙方並約定一週內乙應支付剩餘價金。惟乙屆期未依約支付剩餘價金,經甲催告乙仍未履行,甲乃解除契約。甲解約後之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乙有可歸責事由,乙應先返還汽車予甲,始得向甲請求返還已給付價金
(B)甲解除契約取回汽車後,即不得向乙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任何損害
(C)乙於返還該車前,如該車因天災而滅失,乙仍須負償還該車價額之義務
(D)甲償還自乙受領之部分價金時,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

參考答案

答案:C,D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24),B(3),C(70),D(51),E(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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