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6.刑法第 134 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下列有關本條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失手打傷嫌犯,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刑 
(B)公務員包庇走私,構成懲治走私條例之犯罪,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刑 
(C)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刑 
(D)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拘禁他人之行動自由,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刑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93471
統計:A(145),B(248),C(139),D(458),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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