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在下列何種情形下,不需要製作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送轄區警察分局作為刑事責任參考?
(A).燒毀供人使用之物,其價值新台幣十萬元以上的火災。
(B).造成人員受傷之火災。
(C).燒毀(半毀)供人使用建築物之火災。
(D).轄區警察分局認有涉及公共危險罪之火災。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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