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道路交通裁決聲明異議事件,本質上係公法性質之爭議事件,應由行政法院受理,而依行政訴訟程序來審理,但因時空環境背景之原因,以前係由普通法院之刑事庭審理兼辦。由於 100 年 11 月間立法院已陸續通過《行政訴訟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多項法律修正案,故自民國 101 年起交通裁決事件之救濟將回歸行政訴訟程序。依據新法之規定,下列有關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 起訴期間/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B) 訴願先行/提起訴訟,必須原告先踐行訴願或其他先行程序未獲救濟
(C) 以原就被/原告須向被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D) 二審終結/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為第二審法院
(E) 無須辯論/如事證明確,兩造無須到庭,其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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