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信義之狼」甲經常流連於台北市信義區各夜店獵豔。某日,甲又來到L夜店,沒多久便注意到身材惹火的靚女乙。甲藉機找乙搭訕,兩人交談一會後,甲點了一杯飲料請乙女喝,但其趁乙不注意時,在飲料內摻了幾顆俗稱液態快樂丸(即為GHB,無色無味,屬中樞神經抑制劑,10至20分鐘產生作用)。乙不疑有詐,幾口便將飲料喝完,十幾分鐘後,乙開始神智不清。甲見機不可失,立刻將乙攙扶離開夜店,搭乘計程車至附近的旅館,性侵得逞。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A) 依強制性交罪論處
(B) 依乘機性交罪論處
(C) 依加重強制性交罪論處
(D) 成立強制性交罪與乘機性交罪,從一重處斷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32143
統計:A(3),B(5),C(41),D(3),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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