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A 為某曾任甲公司宣告破產時之董事、B 為當時之監察人、C 為副總經理,其破產終結未滿幾年,三人不得共同為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發起人?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1),C(1),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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