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 律師法第 29 條規定,律師不得有足以損及其名譽或信用之行為。下列何者情形並不牴觸該規定?
(A)律師任由其受僱事務員撰寫告訴狀,亦未親自審核其內容,即由當事人持以提出告訴
(B)律師因疏忽未申報執行業務所得,但無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之行為
(C)律師就未親見之事實為見證之簽署
(D)律師未查明當事人之真實身分,即對內容繕打完成、當事人欄空白之合約書為「鑑證」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89831
統計:A(4),B(105),C(3),D(3),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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