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若承諾之通知雖已遲到,惟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要約之存續期間內可得到達,且此情形為要約人可得而知,而要約人卻未對承諾人即發遲到之通知,其法律效果為何?
(A)承諾人得向要約人請求損害賠償
(B)推定契約未成立
(C)該承諾視為未遲到
(D)承諾人得解除契約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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